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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2017-06-07 12:49:15 615 来源: 滨州市人社局官网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滨政字〔201763号)要求,自201761日起,我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滨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平均增幅为5.81%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滨城区人社局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